损害公共利益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吗(违反公共利益的合同)

封面新闻记者 姚箬君

损害公共利益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吗(违反公共利益的合同)

甲、乙双方明知合同内容会损害公共利益,却依然签署合同会怎么样?12月13日,封面新闻记者了解到,近日,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委托合同纠纷案件,法院判决其签署的合同无效,损失由双方自行承担。

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甲)本身并不具备国家规定的机电工程总承包三级资质企业所要求的各项要件,遂决定通过委托某企业管理公司(以下简称乙)代为聘用机电工程专业二级注册建造师挂靠的方式获得该资质。

2018年,甲、乙双方签订了《代办协议》和《资质办理合同书》,详细约定了双方的责任和义务,明确了事项办结时间和服务费金额、方式。而后,乙未在合同期限内办结双方约定的服务事项,甲以其逾期违反合同内容为由,将其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签署的合同,同时乙退还已收到的服务费。

庭审中,乙辩称双方签订的合同内容扰乱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秩序,损害了公共利益,合同无效,请求法院驳回甲解除合同及退还服务费的请求。同时,乙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花费了成本费,双方应各承担一半。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明知自身条件不满足获得机电工程总承包三级资质的要求,仍委托乙通过挂靠等手段谋取资质,该行为实质上是规避国家资质审查、扰乱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损害,依法认定双方签署的合同无效。

基于合同无效,乙因合同收取的所有费用应予以返还。同时,乙明知合同中约定事项产生的后果,仍接受甲委托,应自行承担成本费用的损失。综上,判决乙向甲返还已收到的所有服务费,驳回甲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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